來源:實搜網絡 2016-06-24
眾所周知,Google企業(yè)文化是“不作惡(Don’t be evil)”,這是Google在1999年提出的非正式口號,是保留至今成為企業(yè)文化和行為準則。2004年Google招股書中則做出“不作惡宣言”:“不要作惡。我們堅信,作為一個為世界做好事的公司,從長遠來看,我們會得到更好的回饋—即使我們放棄一些短期收益。“這成為Google價值文化的第六點:“做正確的事:不惡。我們所做的一切都誠實和正直。我們的經營做法無可非議。我們賺錢做好事。”
正是在“不作惡”準則的引導之下,Google幾乎做到知行合一,鮮有負面暴出,網上有一條關于Google“不作惡”的質疑,也是Google利用產品大肆推廣Google+,以及下架Google Reader等業(yè)務。
看回中國,許多互聯網巨頭公司總是有這樣那樣的負面,如果要對這些公司的行為價值做一個總結,大概是:“愛作惡,并引以為豪”。
太古老的故事不去追溯了,每家公司因為商業(yè)化目標而影響到用戶的利益也還算不上,畢竟用戶都是免費在用產品,受到一些廣告干擾似乎也算不上邪惡。但最近中國互聯網巨頭的種種動作卻讓人意識到,似乎只有法律才可以影響他們的行動,而不是輿論、不是道德、更不是價值觀。
這幾天鬧得沸沸揚揚的便是網易丁磊對陌陌唐巖的一則嚴厲聲明。盡管有人說這是在說真話,是在有態(tài)度,是正常的權益表達,但明眼人一看便知這并不厚道,尤其是把只屬于唐巖本人的私人生活扯到冰冷冷的商業(yè)世界之中,在時隔幾年之后,在陌陌上市當口。但這可能沒有違反法律,且看上去網易是在法律保護之下伸張自己的權益,不過,這是“對”的嗎?
再看看幾天前同樣以“沒有違背法律”而強勢回應“不可欺少年”NIKO的優(yōu)酷。僅僅是“標題相同了,故事脈絡與NIKO的經歷有類似的地方,其中地球的圖片與NIKO發(fā)布的照片重合度較高”,“但是在法律范圍內尚不能認定為侵權行為”,“但出于對原創(chuàng)的保護和尊重,再次公開表示歉意”。更覺得不可思議的是,優(yōu)酷竟在首頁放出那則比NIKO更早的美國近太空短片,目的不言自明。優(yōu)酷在法律范圍內沒侵權,這樣做算“evil”嗎?
在我朋友圈這幾天還在醞釀一個維權事件:巴慕達空氣凈化器,因為小米最新發(fā)布的小米空氣凈化器在外形上與其有相似之處,發(fā)起“拒絕抄襲、拒絕原創(chuàng)”線上活動,不少智能硬件創(chuàng)業(yè)者跟進。更早之前智能家居企業(yè)BroadLink也曾跳出指責小米。“軟件防騰訊、硬件防小米”已在圈內流傳。不過問題是你的外觀有專利嗎?沒有專利我抄你又何妨?這是合法的,但這正確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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